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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

字号:大︱中︱小 2009-02-05 15:31:35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点击数:

颁布单位: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颁布时间:2001年7月10日
实施时间:2001年7月10日

  一、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登记和核准制,,,,,,遵循自主申请、公开透明、统一规范、依法监督的原则,,,,,,各类所有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除外,,,,,,下同)进出口经营资格实行统一的标准和管理办法。。。。。。 
  外经贸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珠海、汕头市外经贸委(厅、局),,,,,,新疆建设兵团外经贸局(以下统称授权发证机关)负责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二、对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按登记或核准的经营范围实行如下分类管理: 
  。。。。。ㄒ唬┩饷沉魍ňǎň骼嗌唐泛图际醯慕隹冢,,,,,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ǘ)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
  外经贸部和授权发证机关在核准或登记企业进出口经营范围时,,,,,,不再单列贸易方式,,,,,,企业可以按国家规定以各种贸易方式从事进出口业务。。。。。。
  三、申请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ㄒ唬┥昵胪饷沉魍ňǖ钠笠底矢裉跫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一年以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年检并通过年检。。。。。。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中西部地区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币别下同)。。。。。。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按国家规定办理税务年检并通过年检。。。。。。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ǘ)生产企业申请自营进出口权的资格条件和要求提交的材料
  1、资格条件
  。。。。。1)企业应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或为依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万元(中西部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不低于200万元,,,,,,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和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不低于100万元)。。。。。。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指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期间,,,,,,企业违法违规被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要求提交的材料:
  。。。。。1)企业书面申请。。。。。。
  。。。。。2)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章)。。。。。。
  。。。。。3)经年审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全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提交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高新技术企业、机电产品生产企业,,,,,,要提交科技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证书复印件。。。。。。
  。。。。。8)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四、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和核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ㄒ唬┢笠瞪昵氚炖斫隹诰矢瘢,,,,,到所在地省市授权发证机关办理。。。。。。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备后,,,,,,授权发证机关予以受理。。。。。。申请自营进出口权,,,,,,授权发证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准予登记的决定。。。。。。对准予登记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不准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申请外贸流通经营权,,,,,,由外经贸部核准。。。。。。地方企业由授权发证机关报外经贸部核准;;;;;;;;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由中央企业报外经贸部核准。。。。。。外经贸部在收到授权发证机关或中央企业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准或不准予核准的答复。。。。。。授权发证机关自收到外经贸部的核准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发放《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ǘ)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登记后,,,,,,授权发证机关要将企业提交的材料连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存档,,,,,,并将所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内所载的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ㄈ┢笠灯尽吨谢嗣窆埠凸隹谄笠底矢裰な椤返焦ど獭⒑9亍⒅柿考喽郊煅榧煲摺⑼饣愎芾怼⑺拔癫棵虐炖砜菇隹谝滴袼璧挠泄厥中。。。。。
  五、规范各类进出口企业经营行为。。。。。。企业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从事进出口业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办理出口退税。。。。。。
  。。。。。ㄒ唬└骼嘟隹谄笠挡坏靡怨铱俊⒔枞ň绞饺闷渌笠狄宰约好宥酝馇┒┙隹诤贤,,,,,办理报关、报验、结汇、用汇和出口退税。。。。。。企业要强化内部管理,,,,,,建立和健全权责分明、有效制约的经营机制,,,,,,防止出卖或变相出卖进出口经营资格,,,,,,防范走私、逃套汇和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ǘ)从事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规定申请办理配额、许可证。。。。。。
  。。。。。ㄈ┌垂娑尤虢隹谏袒帷。。。。。
  六、各授权发证机关要加强与工商、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建立相应的联系制度,,,,,,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办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
  。。。。。ㄒ唬┟磕1月1日至4月30日,,,,,,授权发证机关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与有关部门实行联合年审。。。。。。
  。。。。。ǘ)授权发证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年审材料,,,,,,以及海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税务等部门提供的该企业依法经营的材料,,,,,,确认该企业是否具备继续从事进出口业务的资格。。。。。。
  。。。。。ㄈ┩晟贫云笠档男庞霉芾砗偷蛋腹芾恚,,,,,对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授权发证机关要在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上记载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受到的行政处罚,,,,,,并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授权发证机关要及时向海关、税务、工商、外汇等有关部门通报受罚企业名单,,,,,,对有不良记录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预防性管理。。。。。。
  。。。。。ㄋ模┢笠档拿啤⒕∷⒎ǘù砣嘶蚋涸鹑恕⒔隹诰段П涓,,,,,应到授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变更手续。。。。。。授权发证机关应将有关数据通过网络报送外经贸部。。。。。。
  。。。。。ㄎ澹吨谢嗣窆埠凸隹谄笠底矢裰な椤凡坏梦痹臁⑼扛摹⒊鲎狻⒊鼋琛⒆谩⒊雎簟。。。。。企业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授权发证机关印章方有效。。。。。。
  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监管体系,,,,,,严格依法对违法违规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建立有准入有退出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体制。。。。。。 
  。。。。。ㄒ唬┒怨钩勺咚胶臀シ春9丶喙艿慕隹谄笠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违规、走私企业给予警告、暂;;;;;;;;虺废酝饷骋住⒐驶踉舜砭砜尚姓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政发第929号,,,,,,外经贸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ǘ)对构成逃套汇的进出口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坚决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严厉惩治金融和财税领域违法乱纪行为的决定》(国发[1996]4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逃、套汇外经贸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1998]外经贸计财发第71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ㄈ┒怨钩善〕隹谕怂暗慕隹谄笠担,,,,,依据《决定》和《关于对骗取出口退税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的暂行规定》([2000]外经贸发展发第513号,,,,,,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ㄋ模┒晕痹臁⒈湓臁⒙蚵艚隹谛砜芍ぁ⑴涠睢⒔隹谠刂っ魑募的进出口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暂行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ㄎ澹┒员酒笠党隹诓繁豢厍阆徊渭佑λ叩钠笠担,,,,,依据外经贸部《关于鼓励和督促企业参加国外反倾销案件应诉的若干规定》([1999]外经贸法字第3号)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猿隹谖绷由唐返钠笠担,,,,,经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部门或司法部门认定后,,,,,,给予以下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且出口额在5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50万美元以上、100万美元以下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首次出口伪劣商品在100万美元以上,,,,,,或受到处罚后两年内仍有出口伪劣商品行为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ㄆ撸┒杂猩瘫昵秩ㄐ形钠笠担,,,,,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因商标侵权行为被海关或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暂停一年对外贸易经营许可的处罚;;;;;;;;对发生严重侵权行为、给商标所有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经司法部门认定或经仲裁机构裁定的,,,,,,给予撤销对外贸易经营许可行政处罚。。。。。。
  。。。。。ò耍┍怀废酝饷骋拙砜傻钠笠担,,,,,自被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予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ň牛┒晕窗垂娑ò炖怼吨谢嗣窆埠凸隹谄笠底矢裰な椤飞炅旌湍晟蟮钠笠担,,,,,视同自动放弃并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自注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登记或核准。。。。。。
  八、外经贸部和授权发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弄虚作假、严重失职、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授权发证机关发现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情形,,,,,,又未按有关规定办理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企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举。。。。。。属于已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应注销其进出口经营资格;;;;;;;;属于申请办理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不予办理。。。。。。
  十、商业物资、供销社企业,,,,,,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经济特区、浦东新区企业的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资格条件和管理办法,,,,,,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十一、生产企业已经成立的进出口公司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视同获得外贸流通经营权,,,,,,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原授权发证机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企业类型”等项变更手续。。。。。。
  本规定自7月10日起实行。。。。。。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规定,,,,,,自本规定发布之日(7月10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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